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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最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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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自己不熟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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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的规定,筹备中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法人主体,其还没有签订的主体资格。按照的理论,筹备中公司的责任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成功设立,这些雇员就自然成为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批雇员;但若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该对筹备过程中的一切债务负责。由此我们认为,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注:但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佣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一旦公司成立,则发起人雇佣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是公司雇佣员工的行为。员工成为公司的雇员。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发起人仍须对员工负责,承担一切用工责任。因此,员工有权要求筹备中的公司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发起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由于公司营业尚未拿到,公章也没有,因此不需在劳动合同上盖章。但员工应该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公司就应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作为对这次雇佣行为的追认,从而使发起人的个人行为成为公司的法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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