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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
根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需具备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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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有犯罪事实发生有犯罪事实发生一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犯罪和预备犯罪,只有犯罪思想和动机,甚至将其予以表露,均不能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二是指该犯罪事实有可靠材料证明,而绝非任何人的猜测、想象或者凭空捏造的事实。当然,在立案阶段所要求的犯罪事实与刑法犯罪构成诸要件的事实应该有所不同。立案只是刑事诉讼开始的第一道程序,尚不可能要求具备能够证实犯罪的一切情节和犯罪人是谁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 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的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这就明犯罪的诸要件在立案阶段往往不清楚,需要经过侦查才能进一步查实。如果经过侦查、举报的犯罪事实并不存在,则可以撤销案件。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破不立”、“先破后立”的做法,颠倒了立案和侦查的顺序,是绝对不可取的。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法律条件。如果仅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还不能作出立案的决定,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依法还应当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时候,才能决定立案。有了犯罪事实发生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能立案。
债务纠纷案件需要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他人的证言等。提交证据后,人民法院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以此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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