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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权利性质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相互独立的物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不能相互替代的,各具价值的物权。土地使用...
土地转让的,土地上的房屋一并转让,房屋转让的,房屋所属的土地一并转让,如果只有土地证而没有房产证,不排除房屋是违章建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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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需要先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才能够解决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限定,报有准许权的部门审批。有准许权的部门允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获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准许权的部门按照国家限定决定能够不解决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限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置。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获到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比较常见的是40年、50年和70年。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土地是国家的。 《办法》规定的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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