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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二)因供电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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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窃电装置由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五)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七)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用电;(八)采取其他方式窃电。窃电量的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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