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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是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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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等财产如何分割?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不得分割。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复员是指服役期满后自然终止服兵役义务,复员军人是指军队官兵退役后返回当地的人员。最新《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订的兵役法将陆、海、空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改为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复原费(自主择业费)总额÷(70—入伍时年龄)×结婚年限=夫妻共同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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