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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即除个别大中城市的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专利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作为第一审法院的是: 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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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1.重大的涉外案件。涉外案件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法院的辖区,在中级法院辖区内产生了重大影响。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将某些案件确定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1)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由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我国已在广州、厦门、上海、武汉等地设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有两类:一类是专利行政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专利民事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专利民事案件主要包括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以及大连、青岛、各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1、著作权民事纷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纷争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或在经过依法指定的基层法院。 3、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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