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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
如果想在行政诉讼中胜诉,避免败诉,那么就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因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的。根据《》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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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作为行政诉讼证据之一,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就行政争议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所作的说明,具体包括起诉理由陈述、行政案件经过陈述及法律适用陈述等内容。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从主体而言,公民、法人、其它组织:行政机关均可依法进行陈述。从名称而言,当事人陈述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陈述。又包括特定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供述、辩解、汇报或报告材料等。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有所不同:由于行政诉讼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其陈述限于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所进行的说明,包括对被告方主张的反驳。而行政诉讼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陈述限于对其行使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的说明,包括对原告方主张的反驳。此时,即使被告的陈述中具有与原告的陈述相同的内容,也不能获得当然的证明力。当事人陈述既有真实的可能性又有虚假的可能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虽然对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及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有清楚全面的了解,但他与行政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使得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有意无意地夸大或缩小事实。基于此,应结合其它行政诉讼证据,对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审查判断。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承认也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方式。对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承认,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其违法或不真实时,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过,当事人承认也具有可能的真实性与可能的虚假性,法院亦应结合其它行政诉讼证据对其进行审查判断。
一是公安机关要撰写好答辩状。答辩状是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最重要的诉讼文书;二是公安机关要整理好证据材料。行政诉讼是全面审查,因此,不管行政起诉状提出哪些问题,公安机关都要提供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三是公安机关要按期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
一、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提起抗诉,由此进入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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