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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先去做伤残鉴定。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需要做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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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37岁,女,于上月在某县医院做痔疮手术(PPH手术)时肠穿孔,但是医院现提供给我的病历中诊断为“乙状结肠憩室穿孔”(无任何辅助检查佐证),只说是在做肠修补术时医生看到的,仅凭医生单方面的说辞,我怀疑医院为逃避责任伪造虚假病历,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走法律途径?怎么鉴定病历真伪?怎么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罚,具体判罚的需要看具体的情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体力岗位发生肠穿孔是否属于工伤,区别对待。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引起的,属于工作;否则,不是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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