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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保病历客观、真实、完整。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本、符号、图表、图像、切片等...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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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咨询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时封存、封存。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医疗机构保管的复印件。本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在发生医疗事故时复制或复制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不能复制或复制,只能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共同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咨询意见、病程记录均为主观病历记录。由于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分析和讨论病人病情和治疗的主观意见,可以反映医务人员对病人病情及其诊断和治疗的主观认识和实施医疗行为的主观动机,因此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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