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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市级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暂行)第四十四条内容是怎么样的的?

2022-09-05
建立财政预算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市政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与财政政策、财政预算有关的事项。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备案:(一)制定的有关预算的规章、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二)市对区级财政体制改革方案,体制执行过程中收入与支出划分的部分调整;(三)报送省财政部门备案的预算收支总表,省财政部门批准的决算;(四)与预算相关的审计结果报告;(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应当在市级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各区政府上报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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