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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的范围1、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2、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3、以自有房屋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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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二、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专业代理公积金提取,保证在提取成功前不收任何费用; 2.你要提供身份证号,中文全名,提取金额,所属银行分行名称; 3.你先回到所在的单位向财务部门取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需要有公司盖章; 4.我们会马上为你办理相关的资料《房管局备案,正规交税》; 5.手续办好后会有专人通知办理时间,提取人要准备好《公积金存折公积金提取表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银行办理,进行审核,审核成功后即可进行提取,当天办理成功。
提取需要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或受遗赠权证明、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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