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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欠条上的名字不一致,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名字是本人签署的,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当事人签订欠条,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
欠条中姓名不一样的,当事人需要证明签订欠条的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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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当欠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为同一人。 1、如果欠条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欠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债权人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欠条的签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在签名与真实姓名不一致的情况下,贷款人最好通过通话录音确定签名是借款人本人签名造成的,短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 贷款人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签署其真实姓名,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拒绝的,贷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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