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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保管义务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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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租赁期内,出租人负担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定的责任方和租赁物损坏的原因。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不担损坏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租赁物损坏的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修复责任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主要过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属于出租人应当承担维修义务情形,承租人自行维修,其支付的租房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是承租人因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导致房屋需要维修,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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