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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一般有个立案审查阶段,裁定驳回起诉在这一阶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开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驳回起诉不是必须开庭的。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因为裁定驳回起诉在立案侦查这一阶段就完成了,不需要到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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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再次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 (1)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与此却大不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2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2)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3)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自诉案件的庭前审查程序具有实质性内容,其审查结果不仅可以成为决定是否开庭审理的条件,也可直接导致驳回起诉。即如果自诉人提交的控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且不能补充证据的,经说服自诉人撤诉无效后,法院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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