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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大体可以分为两类: 1、人身方面的纠纷 2、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对于订婚产生的纠纷,一般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人身纠纷 人身纠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例如:一方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纠纷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订婚引起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1。人身纠纷;2、财产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人身纠纷。举例来说,一方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要区分具体情况。以恋爱订婚名义诈骗财产的,除构成诈骗罪外,诈骗所得财产全部归还受害人。对于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产,婚约终止或恋爱关系终止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处理。如果为了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以结婚为目的赠与价值较大的,可视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结婚的,赠与方可主张返还。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支付,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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