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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和监督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导员开展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六)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下列建设项目在验收或者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一)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其他项目。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经安全验收评价,或者经安全验收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通过验收或者准予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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