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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适用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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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房屋质量问题违规房屋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一类质量问题。包括:屋面漏雨;烟道、排气孔道、风道不通;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面砖松动,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脱落,墙面浆活起碱脱皮;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厕所、厨房、洗澡间倒坡积水;内墙板潜水,阳台积水;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外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钢、钢筋混凝土、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毫无疑问,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但开发商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法律责任,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往往存在严重分歧,从而引发纠纷。 (二)违约房屋质量问题这类房屋质量问题是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承诺的质量标准。这类纠纷既是房屋质量纠纷也是违约纠纷,其基础是双方的自由约定。要避免这类纠纷,关键在于买卖双方提高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就相关问题及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避免纠纷,减少矛盾。 (三)使用房屋质量问题这类质量问题实际上并非开发商提供的房屋或设备存在质量缺陷,而是由于购房人没有按照要求使用相关设备,从而使其达不到正常使用功能,甚至演变为质量缺陷。对于这类所谓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购房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应当履行按要求使用房屋及相关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义务,以避免给他人及自身造成损失。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比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更有效。⑵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3)新法优于旧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规定。(4)一般不追溯既往。《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单行法规不能追溯到过去,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除外。
法律原则和规则可以同时适用。由于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根本性,所以原则之间会相互重叠。所以,一般适用规则的时候都会涉及两个或多个原则。如果没有法律规则可以适用,或法律规则过时,或法律规则在个案中显失公平,也可以直接适用原则。此时,一般来说会适用一个原则为主。不过也不排除多个原则一起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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