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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离婚法院的禁止令是为了防止被告作出某些过激的行为,从而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一般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法院会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做出某些行为,以此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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