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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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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俗称缓刑禁止令或禁止令
继《刑法修正案(八)》将管制、缓刑禁止令纳入刑法后,《刑法修正案(九)》紧接着规定了职业禁止令,职业禁止令以特殊预防理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为理论依据,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政策依据,是人民法院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从事相关职业的一项措施。职业禁止令的实施有助于预防再犯罪,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使现有的刑罚体系更科学合理,然而我国职业禁止令在理论探讨、司法实践,都处于萌芽阶段,仍有较大完善空间。文章从职业禁止令的含义、依据、意义为切入点,从性质上主张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令不应纳入资格刑而应当是具有保安处分性质的非刑罚性处罚措施,通过对域外立法的考察探究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立法现状,以司法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为基准对我国职业禁止令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现状加以分析,分析我国环境下职业禁止令的有待完善之处并提出建议。理论上,在职业禁止令出台之前就有多数学者建议将其纳入资格刑,从域外立法考察,大多数国家将职业禁止令列入资格刑,有的将其纳入保安处分措施,但从刑法的谦抑性和我国现今得刑罚制裁体系考量,将其定位为非刑罚性处罚措施更为妥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目前仅有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这一单薄的法条的规定,对“职业”、“特定义务”、“相关职业”、“情节严重”等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予指导,不利于职业禁止令在实践中的应用。从实证角度考察,职业禁止令就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不高,甚至偏低,且存在与刑法中对缓刑犯的禁止令混同适用的情形。因此,释明“职业”的含义、理解“特定义务”的关联性、明晰“情节严重”的情形及“相关职业”的范围,对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予以完善、增加职业禁止令的弹性规定和增加宣告程序且释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适用情形是及其有必要的。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 1、必须是在犯罪预备过程中或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2、必须是主动放弃犯罪(自动性是实质条件);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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