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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利息是指贷款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法律不保护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因此借款人和贷款人需要在合理的利息范围内约...
不清楚是何种贷款方式,按商业贷款算: 标准利率:6.55%(年利率),贷款17万 贷款10年,月供1934元,总利息62157元; 贷款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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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银行以及不同的小额贷款机构,都是不一样的,对于贷款的利率一般是两者进行协商来决定的,尤其是民间小额度贷款,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进行计算,是没有固定的标准的一般由借贷双方,根据相关收益以及使用用途进行共同约定,不过相关法律规定之下小额借贷公司的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贷款利息的多少,既要看贷款利率高低、还款期限长短,也要看还款方式和各项费用的收取情况,想要花小钱办大事,贷前功课要做足。
1、约定的合法利息是多少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新解释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是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 (2)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 (3)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2、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的权利很大,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大。 3、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了有约定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有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超过24%;借期内或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张;借期内有约定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
一般高利贷的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高利贷信用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 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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