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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非物质文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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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一)提供必要的场所;(二)给予适当的资助;(三)促进相关的交流;(四)开展相应的宣传;(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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