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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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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工资、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都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任形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四、劳动安全设施或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六、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七、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九、以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形式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十三、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及滞纳金处罚。 劳动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者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克扣工资、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等行为都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责任形式有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进行经济补偿。四、劳动安全设施或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五、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六、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七、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工商部门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八、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责任形式有劳动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九、以暴力、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非法搜查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由于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责任形式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赔偿。十二、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十三、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形式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及滞纳金处罚。 劳动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一是劳动者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原用人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应当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新保密法规定: 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12种违规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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