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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 (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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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刑事追诉时效相关知识介绍:“认为必须追诉的”犯罪,应当限于那些社会危害特别严重,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特别言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经过20年以后仍然没有被社会遗忘的一些重大犯罪。如果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以后即使认为必须追诉的,也不得追诉。在时效的计算上,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其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例如:对于非法拘禁罪,属于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犯罪既遂,在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因此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时效应当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目的显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惩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追诉时效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即成犯追诉时效的计算即成犯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由于刑法对不同种类和形态的犯罪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其犯罪成立之日的计算标准亦相应不同:(1)行为犯或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构成所必需的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2)危险犯,应从实施危险行为之日起计算。(3)预备犯,应从预备犯罪之日起计算。(4)中止犯,应当分别情况予以确定:如果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后中止犯罪,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如果在预备阶段中止犯罪,则应从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5)未遂犯,应从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计算。(6)共同犯罪,以整体共同犯罪行为得以实施之日起计算。(7)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8)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外,而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也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二)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计算标准,为“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抗诉的移送期限: (一)刑事上诉的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期限为三日内。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上诉案卷,证据,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第二审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案卷、证据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的期限为三日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向二审人民法院移送案卷、证据的期限应当为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之后的三日内。 (二)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的期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五日内;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收到对方当事人的答辩状移送上诉人的期限为五日内;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二审人民法院要求一审人民法院补齐上诉案卷材料的通知期限为二日内;一审法院收到二审法院补齐上诉材料的通知后,补齐材料的期限为五日内;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期限为五日内;下级法院接到上级法院调卷的通知后,送卷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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