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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不需要复议前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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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并提起行政诉讼是不需要行政复议作为前置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不用复议前置。 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情况的,被告方能够立即向赔偿义务行政单位规定行政赔偿,还可以在明确提出行政裁决的情况下规定行政赔偿,或是在向人民法院提到行政诉讼法的情况下规定赔付。
我国的行政复议前置要求如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救济途径。除行政复议外,针对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还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这一司法救济途径。原则上行政相对人是可以在两者之间自由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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