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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南京地区工伤十级享有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和就业补助金1.5万元。 根据《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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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5万元。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资待遇不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286元,二级每月增加213元,三级每月增加193元,四级每月增加188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上述月增加额调整后,仍达不到保底金额的,补足到保底金额。即: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965元/月的补足到2965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800元/月的补足到2800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635元/月的补足到2635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471元/月的补足到2471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南京市工伤工资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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