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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法提供产权证书,所以公证部门是不会给你做的,可以自书或律师见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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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法提供产权证书,所以公证部门是不会给你做的,可以自书或律师见证等。
1、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政府一般是不支持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政府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复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 2、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3、《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遗嘱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国家、集体财产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水流、矿藏等。很显然,小产权房不是国家的,不是集体的,更不是他人的。有人说《继承法》明确规定,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这些小产权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遗嘱无效。是这样吗?如果法律真是这么规定的话,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没有物权的财产被写进遗嘱里,最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但不当然致使遗嘱本身效力欠缺。因为遗嘱是单方行为,它不需要其他人认可或接受。故我们认为,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处分了小产权房的遗嘱应当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无效遗嘱的情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国家、集体财产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比如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水流、矿藏等。很显然,小产权房不是国家的,不是集体的,更不是他人的。有人说《继承法》明确规定,只有个人的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这些小产权房不是合法的所以遗嘱无效。是这样吗?如果法律真是这么规定的话,未免有些不近人情。没有物权的财产被写进遗嘱里,最多导致权利无法实现,但不当然致使遗嘱本身效力欠缺。因为遗嘱是单方行为,它不需要其他人认可或接受。故我们认为,在符合其他要件前提下,处分了小产权房的遗嘱应当有效。 《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继承开始了,房子得到了,但是只能住着不能卖不能送。一旦因继承人的处分,致使相关权益人受到侵害,那么只能照价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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