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省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工作负总责。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天然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保护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省秦岭生态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信息共享、预警应急、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机制,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乡(镇)派驻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依法委托有关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执法。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737人已浏览
555人已浏览
3,8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