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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由取得中国XX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为专项计划出具现金流预测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相关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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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三)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申请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交易场所转让的,转让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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