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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
一、取保后身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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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必须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认可。等待审查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的市、县之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释只是手段,等待审查是目的,所以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有义务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到达事件。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在等待审查的时候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例如,威胁证人、诱惑等手段,证人不能作证。拒绝作证或伪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应。也就是说,被保释的审查员不得利用未被拘留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事成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事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因此取保候审一般分为物保和人保,而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以下义务: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义务的,经核实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认为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逸,或者保证人知道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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