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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的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和及时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一、取保后身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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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申请取保候审一般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开始就可以提出的,而在法律上面也没有明确对这个时间作出要求。不过,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时候,要是经过审查发现并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最终也是不会被批准。所以,大家也不要天真的意味只要提出了申请,就一定能够被取保。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应遵守以下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必须离开居住的市.县的,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认可。等待审查的,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居住的市、县之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保释只是手段,等待审查是目的,所以等待审查的嫌疑犯。被告人有义务在收到信息后立即到达事件。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保释候审的嫌疑犯。被告人在等待审查的时候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不能利用这种自由实施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例如,威胁证人、诱惑等手段,证人不能作证。拒绝作证或伪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应。也就是说,被保释的审查员不得利用未被拘留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事成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事件相关的证据资料。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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