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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1-11-30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未被逮捕或者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因此取保候审一般分为物保和人保,而作为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以下义务: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履行监督和及时报告义务的,经核实属实后,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认为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的,保证人协助被告人逃逸,或者保证人知道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保证人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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