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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仲裁法》第6条后半段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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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追讨加班费,应当由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追索加班费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是由主张加班费的劳动者提供,但是如果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必须举出下列证据: 1、双方订立的合同; 2、己方履行义务时,对方签发的收据、发票或其他书面证据; 3、对方商品的验收记录或鉴定结论; 4、能证明被告方违约的所有证据; 5、己方遭受损失的证明,如额外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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