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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和审核申请资料; 3、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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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地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到常住地社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失业登记: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怎样失业登记各类人员失业登记的手续: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户籍人员,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地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无业状态,失业前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到常住地社区(镇)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失业登记。 一、失业登记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失业登记: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二、怎样失业登记各类人员失业登记的手续: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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