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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子女户口迁出,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 第二,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其子女不可继承。 第三,违规使用的宅基地,将会被强制收回,不...
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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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1、农村一户一宅基地原则,按农村习惯,成家立业后可以分立户口,申请宅基地。 2、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分家析产处理。 3、农村征地补偿相当复杂,敬请你聘请律师处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为你争取最大利益。同时,你也可以将节省下来的宝贵的时间和精力用来做好其他事情。若有需要,请来电!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 1、房屋所有人已经进城落户; 2、国家明确规定,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与承包地作为农民到城落户的条件,也就是说,农民户口迁入城镇,但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甚至集体两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允许确权; 国家明确规定,一户一宅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基本条件,不过现在的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农村的房屋继承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允许确权;另外一种是符合分户条件但并未分户,却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房子可在补办相关手续后确权。 3、两种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况允许确权 宅基地面积超标在现实生活中存在比较普遍,不过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之后没有扩大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另外,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标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予以确权登记。 4、两处宅基地使用面积没有超过标准的予以确权 以前农村的宅基地资源是比较紧缺的,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村民为了解决子女的居住问题,就会另外申请宅基地建房,只要两处宅基地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就可以按照实际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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