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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买倒卖一千万要判多少年 倒买倒卖一千万应该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辛某某、李某(均在逃)在东安县成立了东安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每月二千元的工资聘用文某某为公司员工,预谋通过该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2013年6月1日至9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他人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票面税额共计1864144.54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票面税额507772.66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河南某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票面税额84455.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3.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税额847330.58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2013年9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税额424586.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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