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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查明,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辛某某、李某(均在逃)在东安县成立了东安县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蒋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以每月二千元的工资聘用文某某为公司员工,预谋通过该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2013年6月1日至9月31日,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他人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先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0份,票面税额共计1864144.54元,被告人蒋某某非法获利十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6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山东某药业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票面税额507772.66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2.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河南某集团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份,票面税额84455.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3.2013年7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采购站有限责任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票面税额847330.58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4.2013年9月份,被告人蒋某某伙同李某等人,在与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票面税额424586.15元,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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