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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
《药品管理法》规定: (1)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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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如果没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以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假药的处理法律法规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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