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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刑事侦查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二、询问证人; 三、检验、检验; 4、搜查; 五、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8、侦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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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侦查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一般的刑事侦查没有期限限制,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是有期限限制的。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在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下,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二条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九条需要提起公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院审理所需的证据材料;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或者自行调查。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补充调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第一百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依法移送人民检察机关。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机关的,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机关的规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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