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 我家的承包田在第二轮签订承包合同期间,村民委是否必须通知我家? 答:要依法通知的。 2. 在我家并不知情下,村民委擅自将我家的合法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般来说,涉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建设占用土地,应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如果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仅要符合一般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要经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三是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我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主体有四级: 第一级是国务院,行使对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 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范围之外的土地转用审批权。 第三级是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审批权。 第四级是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转用审批权。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农村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有什么联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在我国,征收农用地必须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因此农村土地征收审批需要以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通过为前提。要征用农村土地,上述两个审批均应获得准许方可进行。另外,为了简化程序,相应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和征地审批权由同一审批主体行使时,两个审批手续应同时办理,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如果上述相应的两个审批权归属于不同的审批主体,则应按法律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5、土地征收的审批权艰是如何划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照该规定,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审批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定之外的审批权,同时审批必须报国务阮备栗。 【法律政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并且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判断农村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征地补偿的相关文件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文件,我们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公开。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咨询ask.com专职律师,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第六条农村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时,下列人员享有土地承包权: (一)原始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未迁出,且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者其直系后代; (二)因结婚、离婚由农村居民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及子女,以及因合法收养关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户籍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教人员;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权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人员。
1、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1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22人已浏览
2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