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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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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参考文书样式(具体文书样式见附件)一、立案审批表二、询问笔录三、检查(勘验)笔录四、抽样取证通知书五、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陈诉、申辩笔录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十二、听证笔录十三、听证报告十四、调查终结报告十五、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十六、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十八、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十九、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二十、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二十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十二、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二十三、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十四、案卷封面二十五、案卷目录
第一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执法行为,提高路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结合我省路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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