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5.2.2字体和字号规定: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涉嫌××,于××年××月××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违法事实)经查明,××××××。(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具体表现,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所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证据及证明事项)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或种类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证据一:举报材料××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如涉及保护举报人的因素可不列)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证据四:证人证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的事实;证据五:××复印件××份,证明在违法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符合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执法程序)××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辩,没有××证据支持,我局不予采纳。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具体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具体法律条文),已构成××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处罚决定)根据××(具体罚则条文),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二、××××。(履行方式)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通州××支行(帐户:南通市××区××局,帐号:1111××××××××××××××××××)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处理。(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或南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南通市××区××局年月日其内容十分全面,里面写清了被处罚人的信息、行政处罚手段、罚款缴纳方式、处罚依据、相关违法活动及证据资料等。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处罚书中还应该写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救济手段,比如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
1、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2、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区别: 由此看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最大的一个区别就在于 (1)前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后者只是起到一个通知作用,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2)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是提出听证的期限。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因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可以当场作出。为确保执法效率,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不必再规定期限。 3、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规定陈述、申辩期限。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对程序要求更为严格,案情也更为复杂。基于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应该为相对人预留一定的陈述、申辩时间。在执法实践中,多数处罚机关将陈述、申辩权期限规定为一至三天,少数部门规定为三天以上,笔者认为处罚机关参照听证权的期限给相对人预留三天的陈述、申辩期限比较适当。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0人已浏览
421人已浏览
749人已浏览
1,0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