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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医疗期间死亡公司的,公司不需要补偿,但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补助费;支付直系亲属救济费;养老金。 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死亡待遇,都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公司无需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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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公司要补偿。 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救济: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同时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救济费;冀劳险[1993]155号文规定的按月发给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关系。 3、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该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工龄不满5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救济: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工龄不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支付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工伤期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待遇的,劳动者应当收集证据后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劳动者应当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待遇,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并应当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公司补足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的,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告知、通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他情形,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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