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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出席人员组成。参与者由破产企业的所有债权人组成。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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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所有债权人都可以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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