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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和日后的隐匿,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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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整日忙于事业,平时不注意家里面的经济钱财情况,共同财产主要存在一方的名下,另外一方可能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也可向法院起诉,并且能够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如果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简洁,但却有不利之处。如果还有一方向对方隐瞒存款情况,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即使离婚后又知道对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隐匿银行存款者有利,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要求再次予以分割,即便对方拒绝,仍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首先要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的时间来判断。一般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的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流水资金交易明细。在处理夫妻名下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于请求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双方夫妻协议离婚的,关于房产和存款,若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关于抚养权,夫妻双方可以通过拟定离婚协议的方式来约定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离婚后,发生效力,另一方无权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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