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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公司的运行情况 公司的账目以及会计报告有权并定期的查看,做到心中有数,了解公司的业务,看到自己投入花费在哪里。 年底分红 根据股份的多少,在年底要求分红,并知道如何核实分红的数额,让自己的投资有回报。 召开董事会 定期召开会议,各方轮流主持,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提出建设性意见,让自己参与到企业中去。 法律途径合法诉讼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到破坏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自己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制定企业制度 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企业一定有一定的管理制定,通过制定企业制度,将股东的合法权利写到条文中。 如果在法律规定和企业制度下,自己的权益都得不到解决,我们可以通过转让股权和退股的形式,及早抽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连续90天以上自行召集和主持。2、股东提案制度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书面提交董事会。3、股东选举董事是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只股票都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4、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5、在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现实生活中,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退出。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7。公司解散请求权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小股东如何维权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只有董事们来召集、主持,而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这极大的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权利。新《公司法》出台后,对此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救济规定: 根据《公司法》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新规定: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一规定让小股东也有了提案权,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有效防止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因为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累积投票制度到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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