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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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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如在中标公示期间有单位投诉或者质疑,中标通知书停止发放。一般来说投诉人在看到公示之后的投诉时间,接受投诉部门的回复时间,投诉人是否接受回复的认可时间,法规都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来说投诉事件没有完全处理完,就会一直耽误下去。你可以做的就是配合处理投诉的部门提供线索处理投诉,或者在需要你回复的时候负责搜集与之有关的证据。并不能在此期间转而起诉采购方或者投诉人。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构成上。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的一位法官。合议庭法官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受诉法院应以诉讼时商标的法律状态为准,不应对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注册不当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依法享有的“乳珍及图”注册商标权,不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针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撤销不当申请而受影响。同时,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1994)商评字第1508号《“乳珍”商标注册不当终局裁定书》中认为:“乳珍”作为新产品的名称已为双方认可;又在(1995)标审一驳字第4249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中认为:“乳珍”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其图形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但是,在1997年9月8日作出的商评字(1997)第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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