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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清...
清算组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实际等于破产企业这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按照规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索。此种情况,破产企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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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管理人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保留了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可能。解散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续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提出能够续任管理人的首要条件是清算组成员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派的人员。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要求,笔者认为,解散清算中的公司股东、董事、上级主管单位等,不能以清算组成员身份继续担任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但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属于履行公务,无需回避。对于参与解散清算的中介机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加普通清算的中介机构。在由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启动实施的普通清算中,参加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即使之前与公司并无特定利害关系,但其参与清算的身份类似于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履行清算职务受到清算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约束和控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与清算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回避破产清算。二是参与特别清算或司法清算的中介机构,由于此类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系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命令并对其负责,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满足相关条件,自可延续承担管理人职责。从近两年陆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券商清算组的组成来看,基本沿用了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参加行政清理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里,就不能仅仅因为上述机构参与了行政清理而认定其具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所组成的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要配的清算机构。各国对清算组或类似于清算组的成立有不同的规定,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按照国家服务条例规定任命的公职财产受托人。债权人仅可以委派专家等协助他进行管理。《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公职的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来清算。《英国破产法》则规定由债权人选择、委托破产财产的管理人。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成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涉。
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中原清算组能否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管理人主要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但保留了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可能。解散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否续任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最高法院在相关规定中提出能够续任管理人的首要条件是清算组成员必须是“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指派的人员。此外,清算组成员还应不存在特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要求,笔者认为,解散清算中的公司股东、董事、上级主管单位等,不能以清算组成员身份继续担任破产清算中的清算组管理人成员,但政府部门人员参与破产清算属于履行公务,无需回避。对于参与解散清算的中介机构,则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参加普通清算的中介机构。在由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启动实施的普通清算中,参加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即使之前与公司并无特定利害关系,但其参与清算的身份类似于公司清算义务主体的代理人或受托人,其履行清算职务受到清算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的约束和控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与清算公司存在利益上的一致性,因此,需要回避破产清算。二是参与特别清算或司法清算的中介机构,由于此类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系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院命令并对其负责,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清算中的公司,如满足相关条件,自可延续承担管理人职责。从近两年陆续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券商清算组的组成来看,基本沿用了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的参加行政清理清算组的中介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这里,就不能仅仅因为上述机构参与了行政清理而认定其具有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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