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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
在目前司法环境下,网络虚拟财产不宜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中“财物”的范畴,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认定为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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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和属性看,网络虚拟财产的实质法律属性是电磁记录,即电子数据。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犯罪构成,适用该罪名足以客观、全面评价该行为的性质。所以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是看你女友是否明知买卖的游戏点卡是赃物,明知的判断依据是:可以根据行为人接受物品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价格、行为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对犯罪人的了解程度等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例如,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 (前者是行为人窝藏、代为销售的确实是赃物)(1)行为人与犯罪人商定或事实上在秘密时间或地点交付物品,然后予以窝藏、代为销售的;(2)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接受物品,然后窝藏、代为销售的;(3)行为人接受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机械零部件,对方又没有单位证明的;(4)行为人接受对方数量较大的物品,而对方没有合法证明的;(5)行为人接受国家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然后窝藏或销售的;(6)行为人知道对方是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惯犯,而接受其物品予以窝藏或销售的;(7)行为人发现接受的物品可疑,而故意不查明来源的;如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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