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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不构成盗窃。 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果确实需要刑法规定,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进行定罪处罚,不应当按照盗窃处理。主要考虑:一是虚拟财产与金钱、财产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异,被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产,超出司法解释权限。其次,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当然,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以适用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定罪量刑。第三,盗窃虚拟财产的适用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是盗窃金额的认定,目前还没有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计算方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法释[1998]4号第三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帐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应当视为盗窃罪,并依《刑法》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首先,虚拟财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通过玩家操作游戏产生,其价值包括玩家的劳动投入、上网等;另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可以通过充值卡来实现的,而这种游戏充值卡是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现金(即真实货币)取得。可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存在定价,且可以交易、拍卖和转换。因此,虚拟财产本质上与传统财产并无区别,具有《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的特性,应当列入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其次,网络盗窃方式表现为非法窃取、拦截、接收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或传播的虚拟财产。传统盗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由于网络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财产所有权人不必像传统方式一样占有财产,而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享有财产所有权,如控制账号和密码即可支配财产。行为人通过窃取、拦截、控制、破坏权利人帐号和密码,导致所有权人失去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即可认定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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