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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解除查封裁定书内容哪些样的

2022-08-19
本院查明,马晶晶与福浩商业服务公司、刘鸿平、杨佐留、鑫鸿源达公司、赵刚、杨洁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福浩商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晶晶偿还借款本金1280万元;二、被告福浩商业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笔款项支付时间为起算向原告马晶晶偿付所欠利息及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2目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0万元为数,自2013年9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2013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253333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6667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计算标准);三、原告马晶晶对被告福浩商业服务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南区银莲湖农场芦桥特1号1-6栋面积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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