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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管制的可以享受缓刑待遇

2025-01-26
一、管制犯可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才可适用缓刑。因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的条件: 1. 对象条件: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人,也不适用于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 2. 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此外,犯罪分子不能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3. 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换句话说,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二、管制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关于判处管制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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